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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不允许福利分房后,其中没有产权的人,就私自将房子产权改成了自己的

单位在不允许福利分房后,给具有一定职务的几个人分了房子,几套房子中,有的有产权,有的没有产权,其中没有产权的人,就私自将房子产权改成了自己的,请问这种行为够罪吗?如何定性?什么理由?而且因为分这套房子面积大于应该享有的面积,还上缴单位一套原来的小的私有住房谢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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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热心网友

    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要件。如果是新房,由于存在开发商与第一手买主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一手买主可以主张在可以办理所有权登记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您手中持有的文件,从法律上说,只是说明你对第一手买主有一个变更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权,只是一个债权关系,不是当然的物权关系。只有在房屋可以办理产权登记后,登记在您名下,才能够确保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因此,这其中可能会有开发商或者第一手买主将房屋再次转卖并给其他买主办理了所有权登记,这样您就无法取得房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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