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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第一次结婚时没有买房,一套为拆迁安置房,但是这样做有法律效益吗?

您好,我是个离了婚的女人,因为第一次结婚时没有买房,所以导致了很多问题,所以再婚我很看重房子,现在有了再婚的合适人选(外地人),可是对方提出不在张家口买房,原因是他在别的地方有两套房,一套为拆迁安置房,另一套为商品房,而且还在还贷款,我提出不买房就在任意一套现有房的房本上加名,并且注明所占份额,他也同意,但是这样做有法律效益吗?或者说是现在这种状况下我还可以怎么做才可以两全其美。望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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