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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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为要约邀请,这是《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但也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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