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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A)妻(B)两人接手一旅行社有限公司(.

夫(A)妻(B)两人接手一旅行社有限公司(夫90%股份兼法人代表、妻10%股份),旅行社法人与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在当地投资开发农家乐休闲娱乐为主的旅游景点,由政府征地1000余亩,其中300余亩出让,其余租赁。300余亩中的约30亩景点用地控制在每亩5万元以下,其余控制在每亩35万元以下,政府承诺取得用地指标、办理土地使用证(已办证近30亩)和享受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某日,A对其招聘的一个管理人员甲承诺:由甲任公司法人代表,给其10%的股份和涨工资,且不需要甲出资,甲同意,于是将B的股份给了甲并到工商部门变更法人,第二天,A与投资人C、D两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将没有取得任何建设手续的建设施工工程发包给了C、D,并收取承包人的工程履约金等款项1000万元,收钱后即时将资金转到A在其他地方的注册公司用于归还贷款等,在建设过程中,A将其90%的股份转让给其岳父,但A仍然以老板的身份掌控和管理旅行社,旅行社所有的事项都由A决定。 C、D投资各5000多万元,年终,工人闹薪,因A无钱支付工程款,承建人也不支付工人工资,只好由政府垫付2000万元。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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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8 热心网友

    情况已经了解,请问具体咨询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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