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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的买卖,他们这样的做法合理么?违约金到底是谁该交?房产证证已经是买房人名字了

二手房的买卖,不存在我方贷款未还清的问题。现在是想卖掉老房子,买房人和我方合同上说2月5日钱全部付清,而房产证下来后买房人去银行贷款正逢过年,银行放假,不能办理,也正逢我们回老家,故我们宽限了天数,并且和中介说明钱未到帐不可私自装修房子,钱一到我们立刻交房。然而,我们回来后发现,他们剩余的一半钱非但未到帐,还私自换掉我家房门钥匙,并委托那中介帮忙租出房子。这一切我方都不知情,方回来后才知晓。而房子已经租出十来天了……对次我方很气愤,请问有心人:他们这样的做法合理么?怎样维护自我的利益不受伤害?中介和买房人是否有猫腻呢?找谁可以帮助解决问题呢?还有在签好合同后我们又签了份附加合同,意思是买房人若未在2月5日前将剩余金额交清,则要交违约金,而卖方未在这之前交房,也要交违约金,但是在2月5日前买房人就进入房子并私自出租了房子,对此,违约金到底是谁该交?附加合同是没有法律效益的么?补充:房产证证已经是买房人名字了,对于私自换锁我们毫不知情。谢谢帮忙指点。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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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由违约一方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实际上是对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一种补偿。 其实这个要看你们之间的合同是怎么写到的,毕竟个异地的顺差都是不同的,期间还有不懂的问题应该询问一下当地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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