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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父亲再婚后有一子,五年就可办产权证,对方说房子还没有完全付清,算不算夫妻共有财产。

我有个朋友的父母早已离婚,她父亲再婚后有一子,她父亲于2003年八月逝世,留下140多平方的房子,单位扣她爸爸的工资来付房款,五年就可办产权证,今年正好。对方已经把她爷爷奶奶的那份转到了她自己的儿子户下。剩下我朋友这份,对方说房子还没有完全付清,如果我朋友想要,就得掏钱,我朋友现在还上学没钱支付,不想给对方那么顺利的办好产权证,她能不能把事情拖着不办。我就奇怪,朋友继承的干吗还要掏钱,她是不是能按市价把她拥有的那份转让给对方,还有她爸爸留下的房子是她爸爸的工资付的,算不算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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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 热心网友

    《婚姻法》规定: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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