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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 我是贵州一名普通职员,我.

您好:律师 我是贵州一名普通职员,我所在的公司约于2006年与一家机构转让了一宗国有土地,转让价约为200多万元,当时对方只开具了一张普通收据,没有出具正式发票。约2年后,我所在的公司按有关规定已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及复垦费近百万元。近期,地方税务局查公司账务时,发现我们支付的该笔转让金没有正式发票,要求我们向对方索要发票。我们将这一情况告知对方,要求出具正式发票时,对方以我们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的一条“本协议项下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我方)承担”为由,拒绝出具发票,若开发票必须由我方承担税费。 请问,对方以“本协议项下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我方)承担,是否合理。谢谢,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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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你好:发票对方应提供,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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