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年限的问题也没有注意,后来了解别人买房土地使用年限都是七十年,开发商应支付违约金
我的房子2008年7月15日买的,当时买房时因为也不太了解,土地使用年限的问题也没有注意,后来了解别人买房土地使用年限都是七十年,而我只有四十年。开发商在售楼时故意隐瞒而没有向我说明此问题!合同上签订的交付日期是2009年9月30号为准,而到2010年1月31日才通知,开发商应支付违约金,但合同里有个不可抗力,因此开发商又借阴雨天,冰冻天,下雪天,高考日作为不可抗力,而要减少一个多月的违约期。第二点交付日期,开发商以房管局批准他们可以交付的时间为准,也就是2010年1月21日为交房日期算,而并不是以业主拿到房子的日期为准,请问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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