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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正常营业,不退还租金,现已在公证处的监督下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请问下一步该怎样做?

冬季底商温度在5—12度之间,无法正常营业,且出租房不能给与解决取暖问题,一拖再拖,不退还租金,承租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吗?现已在公证处的监督下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请问下一步该怎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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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0 热心网友

    租房合同的租金主要是出租人与承租人达成意合,靠合同来约定。目前没有法律或规范性文件来规范,而且这涉及的物价的变化与房屋出租市场的变化,存在着明确的不可知性与不可预见性,很难予以法定的规范。 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方式:比如:定期递增,按一定周期比照经济增长比率适当增长(但须承租人的同意并明确约定);随行就市适时调整合同约定的租金额度,如果市场发生了明确变化,合同当事人及时协商达成新的租金标准;参照同地区、地段、同水平的租金进行调整。主要是约定明确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的方式与责任(比如双方协商不成时给予相应的,特别是合理的预备期的时间后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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