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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违约纠纷-我于2007年3月12日购买成都兴西华商品预售房,合同签定于2008年5月1日交房,

我于2007年3月12日购买成都兴西华商品预售房,合同签定于2008年5月1日交房,其中房屋产权登记签定为“买受方同意委托开 发商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如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交付之日起360天内取得房屋主权证书,按下列方式处理,买受人不退房 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取得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全部以付款日万分之三的违 约金,且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60天内由出卖人支付。而房屋至今(2009年6月21日)未取得所有权证书,出卖人是否以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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