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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通过那些部门批准?[厦门]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未经批准,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其中所谓的“批准”是经哪些部门的批准?需要如何办理手续?该土地已经有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应该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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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3 热心网友

    您好! 完全出让的土地不需经过土地部门批准,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限制性出让用地须经批准,并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再办理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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