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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昆山买房,10月2号经中介公司介.

您好,我在昆山买房,10月2号经中介公司介绍看好一套房屋,当天与卖方谈好,在中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给卖方付了定金。 10月4日苏州出台限购政策,需要社保记录,我们不符合条件被限购。中介没有组织洽谈会。我和房东协商一致终止交易,解除合同。房东退回我定金。因居间合同中说政策原因自行解除互不违约。 后来10月20号政策出细则,我这按政策可以买卖。 现在中介说三方合同,我和房东不能两方解除,属于违约。说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合同表示已完成居间服务,要求我付中介费。 请问我和房东算违约吗?需要付中介费吗? 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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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 热心网友

    可以咨询下律师,这种情况一般没有买卖成功是不应该收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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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热心网友

    新的政策出台属于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因此你们解除合同也无需支付中介费。《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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