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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问题-大律师:请救: 1.2006年房子订合同租赁,租期从当年1月1日起到当年底31日,

大律师:请救: 1.2006年房子订合同租赁,租期从当年1月1日起到当年底31日,届满如双方无异议,以此顺延。 2.2007年9月国土局发文给出租人拟收回土地使用权,如有不同意见,请在三天内告知。 3.2007年11月出租人发函给我:因自用,要在2007年12月28日收回房子。 4后经我方申请,出租人同意我方用到2009年5月,实际到2009年7月(有函和房租收据为证) 5我方一分钱没有补偿。 6没有拆迁许可证 7土地受让人在2008年1月与国土局订的合同,出让金包含土地收益和拆迁安置费:约1000多万,已由受让人付给了国土局,出租人也于2008年拿到了1000万。 8这个项目是由区政府主持的退城进园(开发区项目) 9现已起诉市国土局,但不给立案。 10经我考虑,(1)物权法148条·42条(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利的紧急通知:"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3)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此文今年废止,不知是否还有效力?)12条可以引用。(4)市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人补偿的时间,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未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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