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房子是2006年买的,以前卖个房子的人居然打官司跟我要房子,请问这件事我们怎么办呢
我房子是2006年买的,当时双方都签了合同,并且有两个见证人签了字。我房产证于2006十二月份转成自己名下了,但土地证没有转,土地是国有土地(现在土地证在我家被遗失了)。事隔四年我莫名其妙的接到法院传单。以前卖个房子的人居然打官司跟我要房子,他说房子是他弟兄三个的,他老婆也没签字,但是房产证是他一个人的名字,并且房产证我们2006年就转了,请问这件事我们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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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此,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可以订立合同进行买卖,但是不能办理过户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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