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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根据地方房地产新政,合同约定:买方不给居间方80万的定金收据

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定金80万。根据地方房地产新政,未满五年的房子出售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双方协商一致在合同中也约定再等10个月待房子产权满五年再交易过户,这样可以省下不少税费,同时,卖方尚欠银行贷款80万元,合同约定:买方帮助卖方偿还银行贷款,但是,还款日期已经到了,买方并未将80万交到银行,买方防止由此而产生的风险而将此80万在还款日之前交于居间方,现在到了还款的时间,房款迟迟不能到账而额外产生了利息,原房主继续在还银行贷款,现在要起诉居间方违约责任。(居间方之所以没把此房款用于给卖方还款是因为当居间方要把此房款给卖方时,买方不给居间方80万的定金收据,因为买方不认可卖方打的收条)。请问该问题应怎样解决?违约方到底是谁?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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