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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该房是房地产商抵债给别人的房子,两年内办理房产证,房地产以购买抵债房为理由,是否合法?

买的是新的一手住房,当时该房是房地产商抵债给别人的房子,该房并未更名或者开出发票之类的。买房子的时候,房子仍然未未售出新房,是在开发商的售楼处直接签订合同,开发商开出发票,及买售合同。并且在售楼处交的首付房款。并由开发商出具手续,我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合同上有一条,签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办理房产证,逾期,每天按房款的万分之一给予赔偿。现在,房地产以购买抵债房为理由,不予赔偿,请问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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