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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在公共墙面开门开窗打官司胜算大吗

楼下跃层的业主在属于我家楼道的位置墙上开了一个很大的窗户,理由是他家跃层把自己家里浇筑了一个平台,开窗户透光透风。在没有经过我们允许的情况下,偷偷的开了一个窗户。因为这堵墙不是承重墙,所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后无果,回复说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能把这个定性为违建,因此这件事情迟迟没有处理结果。现在我决定采取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现在我有一点疑问,物业在他家贴过有关整改通知书,无果,我如果告他获胜的概率有多少?因为是新买的房子,毕竟着急,希望各位网友能第一时间帮忙回答一下,提出解决的办法。补充一点,这家人不讲道理,所以协调处理是没用的。这堵墙在户型图上是我们两家公用,一家一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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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3 热心网友

    基本上是没有胜算。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里面的规定,如果你当初进行开窗未经审批而私自改建开门开窗,那就是违建,物业管理处及业主委员会是有权利要求你进行恢复原状的,并且严重的还会进行一定的处罚。这样已经是将公共空间进行了改动,功能进行了改变,必须要得到审批才能施工的,影响公共空间使用或者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是不允许的。所以你即使打官司也是打不赢的,即使店面是你自己的也是要经过审批。可以参照下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建议还是通过协商来解决,或者看下有没有的变通,打官司肯定是打不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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