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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的奖励手续,而且房证也是属我个人名,若涉及到个人债务问题(我个人署名的欠条)

公司在我婚姻存续期间,奖励给我一套房,当时的奖励手续,公证,单位公章等俱全,而且房证也是属我个人名,请问离婚时,我爱人也要分一半吗?另外,若涉及到个人债务问题(我个人署名的欠条),我要以该奖励房还债,能全部抵债吗?还是因此房有爱人一半,只能抵债一半?非常感谢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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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你好,原则上,夫妻期间欠下的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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