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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上注明2005年7月31日前交房,并与一个月内办理房权证。办理房权证需交纳房屋维修基金。

律师,您好。我于2005年购**商品房一套,购房合同上注明2005年7月31日前交房,并与一个月内办理房权证。逾期赔偿总房款的0.05%日。 实际上05年7月交房后,开发商06年5月份才给我们房屋的发票。而从06年的1月1日,办理房权证需交纳房屋维修基金。(我们20#,22#,23#同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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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热心网友

    二手房交易合同签约的注意事项:二手房交易合同中有时会存在条款规定不明确的现象,那么这时就应该真的不明确的条款进行一个具体的补充说明,从而来确保二手房交易因为条款不明确而造成的纠纷。因此,购房者在签订二手房交易合同时不要忽略补充协议的作用。其次,对于交房的时间应该有一个准确的日期,逾期交房的后果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出来,从而来保障卖家能够按时交房。最后,交房时的物业费、水电费、煤气费等相关生活费用应该是结清状态的。为了避免卖家拖欠相关费用,在购房合同中应有相关条款来表明这些费用拖欠的后果,以及拖欠费用应该在何时结清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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