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按揭贷款购得商品房一套。只是口头约定一星期后交够付首付的钱,现在他起诉到了法院。
我于2008年按揭贷款购得商品房一套。2010年底预把此房出售,一买家通过中介找到我欲购此房。买家交了10000元定金,但是在买卖协议上没有注明剩余交款日期,只是口头约定一星期后交够付首付的钱,到了约定时间时,买家总是以没有钱为借口推脱。后来中介把我们约到了一起谈这件事情,想让买家承诺交款日期,并签订补充协议,但是买家执意不签,一再推托,并且拂袖而去,后来也没有在联系这件事情。我以为对方已经认识到自己违约了,没有在意,在3月份时将此房售出。今年11月份,此人又给我打电话,说是凑到钱了,还要买这个房子,没有房子了就要退定金,我认为是他违约在先,于是拒绝了他的要求,现在他起诉到了法院。我现在很想知道,我在这件事情上需要付什么责任吗?以及需要举出什么证据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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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那么关键是在法院判决后银行如何申请执行。如果银行觉得保证人经济实力较强,有(甚至掌握了线索)现金资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等),代偿能力很强,就很有可能向法院申请先执行保证人的财产。而且根据2004年11月4日最高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