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宝龙城市广场购房合同中关于延期交房的霸王条款,怎么办?_青岛
我在即墨宝龙城市广场买了一套房子,开发商为宝龙置业有限公司。买房时合同上写明在2013年3月31日交房,其中的两条条款写明:在3月31日后三个月内没有交房的话开发商不赔偿金额,消费者需无条件接受房子;超过三个月之后,向消费者赔偿万分之一的赔偿金。除此之外还有很多的附加条款。想问一下这样的条款有效吗?属不属于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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