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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问题-我与所在单位95年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并于95、96年两次交清购房款,当时

我与所在单位95年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并于95、96年两次交清购房款,当时是以标准价购买的。2007年底我与王女士登记结婚,2000年4月单位将该房屋将标准改成本价出售,在重新计算房价时,因成本价与标准价差额及95年至2000年该房屋折旧等退回几千元钱。现王女士要求离婚,并以2000年签订的成本价购房全同是在结婚登记之后为由要求分割一半房产,我想不通,请法律专家帮我分析,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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