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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本人租房,房租和转让费都已付清,合同已签订好,等到合同约定的拿房日期当天

本人租房,房租和转让费都已付清,合同已签订好,等到合同约定的拿房日期当天,去拿房,房东不愿交房,改口说房子不租给我了,后来我去法院提出诉讼,开庭当日房东亲口承认手下我的房子及转让费,现在已过一个多月,法官迟迟为判,已调解做借口,法官原意是:房产证署名是老公和儿子的,老婆签字无效,合同不成立。我的间接损失不予赔偿,请问律师:法官这样判是否合适?我可不可以以房屋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去控告?房租及转让费房东收下但没写收据,但合同上已表明,法庭上也亲口承认钱已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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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热心网友

    调解结案更有利于案件的解决,你的间接损失应该由房东妻子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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