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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我们三个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他们提出的主张法庭能支持他们吗?法庭能判协议无效吗?

2011年我们三个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在合同上她本人签的字,监护人在场但没有签字。三年多的安置费都是她自己单独签字,去年分房抽签的房票上也是单独签字。拆迁办把安置费全部打到她那里,我们房子也没有分到。因此,我们把拆迁办告上了法庭,要求本属于我们的那些房子和安置费。她的律师提出当时在协议上签字没有监护人签字无效,因此协议也无效。作为被告拆迁办也说没有监护人签字协议也无效,他们是联手是不给我们分房。他们是事实上已经在履行这只合同,协议、安置费、房票都是她一个人签的字,都没有监护人签字。他们提出的主张法庭能支持他们吗?法庭能判协议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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