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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坚持使自己的儿子取得整个房屋的产权登记,即使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其父母仍然亲自办理其子的房屋产权登记

十分感谢律师的解释和回答,想前面的问题进一步作一些咨询。男方父母在仅仅支付了购房款的一小部分,而后期的大部分购房款(银行的月供还贷)需要双方共同承担的情况下,坚持在房屋产权证书上只写其子姓名,同时要求其子向他们写出借款的借据。实际上带来了两个问题:一是,男方父母在只用提供一小部分购房首期款而大部分购房款仍需双方后续共同承担的情况下,就坚持使自己的儿子取得整个房屋的产权登记,预先侵害了后续要承担相当部分购房资金的女方的合法权益,在女方事先已经多次提出共同署名并共同承担后续房供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这种做法,明显不合理。至于事后男方甚至还提出要女方承担对此住房的装修,更显得奇怪。二是,男方父母对其子购房提供的款项明确为借款并要求其子写出借据要求归还。这部分借款的偿还再加上购房的月供还贷,实际上已经超出其子婚前以至婚后相当长时间内个人的负担能力,即使通过婚前财产公证,也已经严重影响女方在与之建立家庭后的实际经济负担。这是一方只考虑自己的财产安全和权益,严重忽视和侵犯另一方的经济利益和相应权益,是不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其父母仍然亲自办理其子的房屋产权登记,更显得令人难以理解。当然,如果男方父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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