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网 > 北京房产问答 > 北京贷款 > 北京过户更名 > 北京市东城区一处房产产权证登记在B名下,B是A的第4子,于2001年去

北京市东城区一处房产产权证登记在B名下,B是A的第4子,于2001年去

北京市东城区一处房产产权证登记在B名下,B是A的第4子,于2001年去世,C是A的第2个女儿,一直住在该房,给A和A的老伴养老送终,是否有法律依据?

全部1个回答

  • 头像
    x****7 热心网友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共 1 条 上一页 1 下一页 >

相关问题

免责声明:本站问答频道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本站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本站编辑删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