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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违约金问题-我是租房者。我租的房子当初签合同是一年,上打半年房租,但是我住了半年以

我是租房者。我租的房子当初签合同是一年,上打半年房租,但是我住了半年以后我自己就买房子了,所以我不想租了,当初签合同时是写违约金500元,我也认给了。但是后来他又说让我付剩余一个半月的供热费所为损失。但是我想既然租房东是商业利益,我走后还可以租给别人,我没有义务付给他供热费,谁享受到这个供热就应该是谁付的。如果他租不出去我到是认花这个钱了,但是如果租出去的话我是否应该讨回这个钱呢???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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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从法律上讲,如果房东能证明损失超过违约金,那么超过你部分你可以再增加一些给他;如果没有超过,那么就按违约金数额来处理。此外,你的分析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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