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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但按“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即房屋产权调换。

被拆面积32平方米,按照“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拆迁人应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只提供32平方米的安置房,另外13平方米(45-32=13)现金补偿3200元平方米,而安置房价格为7500元平方米,即要达到45平方米的安置房还需要资金13×4300元。我们认为若超出45平方米花钱买是应该的,但按“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45平方米以内应该属于补偿安置,即房屋产权调换。 请问究竟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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