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 [工业园区] 青澄花园(阿卡地亚)湖境二期车位出租
您好: 青澄花园(阿卡地亚湖境)二期的车位马上开始租赁,有几点咨询: 1、规定2016年物业费没有预缴的业主没有租赁车位的权利,不知道此中绑定是否有法律依据? 2、地上公摊车位受益归属谁,在没有业委会授权的情况下,物业有权出租吗? 3、只有权利没有责任的霸王式的租赁合同业主怎么接受?不接受的话,不让停怎么办? 4、地下车位租赁费之外的60元每月管理费,所对应的责任是什么?对车辆停放过程中的被动损伤负责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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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你好:一、根据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具有按时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在向业主出租车位时,开发商或者物业企业有权一并敦促业主交纳物业费。 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经了解,青澄花园二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对于业主共有的车位,《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三、车位租赁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可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或者向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反映。 四、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共用车库、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交纳汽车停放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汽车停放费。汽车停放费的具体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汽车停放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业主对汽车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服务合同。另外,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汽车停放费包括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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