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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已朋友借款100万元用于商品房开发建设,合同约定借期三个月,请问前三个月的利息能减少吗?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已朋友借款100万元用于商品房开发建设,合同约定借期三个月,月利率6%,合同到期后,甲没有能力归还,经双方协商后连本带利118万元重新办理了借款手续,又约定借款三个月,利率不变,合同到期后仍然不能归还,乙方将开发商诉求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和利息,甲方答辩:因约定的利息过高要求减少。后三个月的利息减少没有疑问,请问前三个月的利息能减少吗?有两种答案:1、前三个月的利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认可、并且已经将货币依法转移,不得翻悔。2、前三个月的利息属于高利贷,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应当返还。请问那个观点正确?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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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5 热心网友

      高利贷借条是否有效?  (一)什么才算高利贷?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或叫大耳窿、地下钱庄,这些现今称为“放数”的放债人,向“高利贷”借钱,一般毋须抵押,甚至毋须立下字据。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  (二)高利贷借条是否有效?  借条载明的利息如果过高,且已经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则借条关于利息约定的部分无效,即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的利息部分无效,但在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以内(含四倍)的利息仍然有效。因此,高利贷借条仅是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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