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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济住中

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济住中字〔2012〕28号)文的规定:借款人须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说明“连续”指“无欠缴月份”。 如职工因工作变动,由于入职时间较晚,新单位在第一月未能及时设立公积金账户,造成当月公积金未能缴存,但在开设账户后已将该月公积金予以补缴。后职工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按照上述两份文件规定,在贷款前的12个月中并无欠缴月份,此情况是否可视为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 作为一名普通职工,我认为上述理解并无差池,盼能得到领导的正面肯定答复。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有利于广大群众的制度,希望制度的制订和执行也能以人为本,在硬性要求存在的前提下合理考虑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现如今,职工变动工作单位的情况较为普遍,这种事例也变得越来越普遍,建议管理中心能够借鉴其他省份对此类问题的规定和处理方式,完善公积金的各项制度内容。 望领导及时回复,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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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热心网友

    根据《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借款人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因缴存单位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经公积金中心批准缓缴或欠缴的,由欠缴单位补缴单位所有职工欠缴公积金并符合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由公积金中心有关处室调查核实并出具证明后视为连续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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