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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收益价款的问题[福州]

根据最新的《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办法》,2007年6月7日之后取得产权证的经济适用房也可以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了,我所在小区是仓山区滨洲路的吉苑小区,请问以下几个问题: 1、仓山区国土局何时可以开始受理土地收益价款的缴费手续? 2、土地收益价款的标准是按我买房时(2005年)的标准收取,还是按现在的标准?如果是按现在标准,我所在小区土地收益价款的标准是多少?当时我购房时本小区商品房价格每平方仅仅比经济适用房高500元,如果要按现有的基准楼面地价的百分之五十来测算土地收益价款,是否显示公平? 3、我是福大教师,2008年购买了95平方的住房,根据我本人的职称只享受了70平方的经济适用房优惠价格,即“70平方面积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超出的25平方按商品房价格计算”(购房合同上有明确写明)。请问交土地收益价款是否是按70平方的面积计算? 4、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后,如果要上市交易,购房时间是按2008年计算,还有重新从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后开始计算? 希望相关部门能予以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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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热心网友

    问题1:仓山区国土局何时可以开始受理土地收益款不属房建局工作职责范畴,建议您向国土部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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