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7月1日“祖上的房”[福州]
谢谢你们给我关于“我奶奶去世前一套公房的改名”的答复,我现在还有一些不明白,就是我奶奶去世前,她的户口是和我在一起的;再一个,什么叫具备同住人的条件?我伯母的单位有分了一套房,这样还能把名字改成我伯伯的吗?而我父母从外地回来福州没有房子,这房能改成我的名或我父亲的名字吗?我或我父亲具备同住人的条件吗若我伯伯已把名字改成他的我们还能把名字改过来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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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住人的条件: 1、有本市常住户口; 2、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或两年,各城市规定不同)以上; 3、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还要明确一点是公房承租不能视为公房继承。如户主过世,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并办理更名手续。相关的问题,你可以咨询该公房直管单位房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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