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事前作出书面承诺,但合同签订时未体现在具体条款内,如果履行中未兑现算不算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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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前的承诺应该算是订约前的准备行为,如果说双方当事人都为促成此合同的订立做出了必要的准备工作,双方也都为此付出了对应的代价,那么这里的书面承诺应该从属于要准备订立合同中的一个条款,只是它事先先于该合同其他条款提前生效。这是我个人的想法。要是,你们为此没有付出相应的对等的代价,也就是说你和对方的付出不成正比的话,又当时订立合同时,你也没有要求对方必须兑现曾经做出的承诺的话,那么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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