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问题,一街道办事处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小区太阳能系统工程,通过建设局招标,经过专家和建设局评审,我司以下浮标底20
一街道办事处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小区太阳能系统工程,通过建设局招标,经过专家和建设局评审,我司以下浮标底20多个点中标.后来与街道办签订了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我们发现如下问题: 1、招标中建设方原推荐了六家太阳能生产企业。经后查,该六家太阳能生产企业均生产集热板,两家能生产水箱,其它管件,阀门,水泵等设备太阳能厂家均不生产。现建设方要求我司必须在六家太阳能生产企业中购买水箱(实质上就只是在两家中去采购),根据招投标法及深圳市招标规定,推荐的品牌(产品)必须是三家以上,建设方看起来是推荐了三家以上,但实质上六家就有四家不生产,如果要在不生产的企业中去采购水箱,无疑是要求承包方支付高额的采购费。另外,经建设方自己透露,生产水箱两家的企业,其中一家参与了水箱的标底价的报价,另外一家参与了该工程的技术提供。对此,我想咨询:建设方如此推荐品是否涉嫌违规操作? 2、根据合同约定,中标价款即为合同价款。但目前,建设方一直不按合同价款支付工程款,而是按他们的标底单价给我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对此,建设方不按合同单价支付工程款,是否已构成违约? 3、经我司申报,监理审批的工程款,两个月过却,建设方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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