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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补充协议中收全款日期

我是二手房买家(乙方),需要从银行商贷,在补充协议中有一条,“其它约定”,“经过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甲方于2015年6月1日前收到除物业保障金外的全部房款”。我的问题是如果银行已经批贷,但是没有在6月1日前房贷。乙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吗?我的理解是,补充协议中没有明确说明如果这条违约后的具体措施,所以需要双方协商解决。不知道对不对。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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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热心网友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首先,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根据您的补充协议的其他约定来看,如果你们之间没有约定解除合同情形的,那么乙方是不能随意解除的。但是并非是完全不能解除合同,因为如果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仍然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交易行为达到合同法第94条情形之一的,那么乙方仍然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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