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2012年8月30号交房,开发商到快十月叫我去收房,我不满意,开发商不肯赔偿
2011年5月买的期房,合同是2012年8月30号交房,开发商到快十月叫我去收房,还有小区规划建设也改了。我不满意,我要求赔偿,开发商不肯赔偿,我该怎么办现在我还没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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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房产交易中,若是由于卖方的个人行为造成交易无法继续履行的,买方可以向卖方提出解除合同,并且追究其法律责任,而卖方不但要把已收取的定金返还给买方,还要依法赔偿买方的损失。2、房主签约后却反悔,购房者的利益变得十分错综复杂,至于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为定金的两倍,但也要看合同具体约定的数额是多少,如果约定数额很大,那卖方届时就很可能是得不偿失。3、也有多种情况的发生,比如卖方因转让房屋处于查封状态而致使买方无法过户,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违约责任的承担不以过错为要件,因此无论是否因卖方过错导致房产被查封,卖方都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拒绝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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