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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房地产销售员。我根本就没递上离职申请表上去,是不是要对我做什么补偿?

你好,我是一名房地产销售员。公司领导规定我们所有业务人员中秋国庆八天假期间正常上班,除去9月30日,10月1、2、3日之外的几天每人才可以轮休两天,我去问过财务,说国庆上班除了物业部人员有加班工资外,我们其他部门的一没加班工资,二没三倍工资。问经理,经理也说后面没有补休给我们。 我本身也因为该公司一直迟迟不发佣金而恼火,所以准备辞职。有跟经理口头提过。所以,我说我干脆中秋国庆就不去上班,在家休息,反正又没加班工资也没三倍补偿更没补休,我干嘛要去。开始经理口头答应了我,可因经理明天放假,我今天就短信跟再次申明了下这个事情,结果他是这样回的信息给我:“公司国庆期间安排休息的(意思指那两天),若超出排班期限的,视为旷工!咨询过公司法律顾问了!公司领导已经审批了你的离职申请至2012年10月10日,但正式离职前必须坚守岗位,否则提前离职时间!为了维护团队纪律,请三思!”。请问如果我真的强制休息是不真的算旷工呢? 而且,我们公司离职申请是要走公司流程的,有统一离职表版本,我根本就没递上离职申请表上去,公司说批了我的离职申请,我们可是集团公司,做事根本没这么简单,不可能会因为我一句话就批我什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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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8 热心网友

    劳动者拒绝加班,用人单位按旷工处理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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