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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甩项部分作为承诺书中的一项,是否还可以,证明甩项部分不能进入备案合同进行结算呢?

建筑工程中承诺书中的某些条款可以作为结算证据使用吗建筑工程承诺书中,承诺让利肯定是无效的,但是甩项部分作为承诺书中的一项,已反映到备案合同中,结算时应以备案合同为准,是否还可以,以承诺书为证据,证明甩项部分不能进入备案合同进行结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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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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