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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屋租赁纠纷有哪些?

南京房屋租赁纠纷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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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纠纷根据合同法,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房屋租赁合同尤其是商业性用房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租赁房屋后一般都会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装修。  当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或届满时,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房屋,但不可避免需要考虑承租人对房屋的装饰装修如何处理的问题。对此合同法仅在第223条作了简单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应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但对于合同解除、合同无效、合同届满等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装饰装修问题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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