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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昌黎户口,开发商与12年6月份开始办理房本与业主重新签订购房合同。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我是昌黎户口,于10年1月在县城办理商业贷款购买首套房,开发商与12年6月份开始办理房本与业主重新签订购房合同。由于原合同注明是车库而重新签订合同为大下房(蓝色印),我没有与开发商签合同(也有几户没有签合同),后来也没有沟通,听说近期就下来房本,我想肯定没有我的。这种情况怎么处理,望律师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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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热心网友

    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房屋属于不动产,一般来讲,该类财产的价值大,而且属于难以寻求其他物代替的特定物,在发生纠纷时,如果缺少证据,将很难说清楚。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明确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这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不动产转让合同予以干预,要求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取的法定形式。同时,《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指出,房屋交易行为的完成,是以买卖双方持书面购房合同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拿到过户后的房产证为依据。如果违反《管理规定》转让房地产的,转让无效。因此口头购房协议不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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