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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签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将个人的户籍姓名通过公按部门更改了(改名应属公民权利),身份证号不变.也就是说用曾用名——南京

我在签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将个人的户籍姓名通过公按部门更改了(改名应属公民权利),身份证号不变.也就是说用曾用名签的合同,用现在的名字办贷款,没获批准.因为契和贷不同名,尽管有户口证明和公安部门证明是同一人. 请问1:合同是否可以更名(只是本人资料变更),或者是否可以再签个附属合同?能在办证时具有法律效率. 请问2:银行让我仍用曾用名办贷款,若以后房产证下来是否可以用现在的名字作为房产证名?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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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可以先用曾用名贷款,办理房产证后进行房产证更名,你可以到华侨路南京市房产交易中心2楼进行相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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