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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权人可以自由处分共有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只能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需要其他共有人到场配合办理产权登记过户

在“找法网”看到: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权人可以自由处分共有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而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其他共有人只能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问题是,当一个共有人(甲方)要将自己所占份额出售给第三人时,需要其他共有人到场配合办理产权登记过户,如果他们不肯配合,不予理睬,这宗交易就无法进行。请问甲方应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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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四种情形的房屋不可以进行转让:(1)未依法登记取得房产权证书的;(2)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3)权属有争议,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4)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的。所以夫妻共有房产是不能由一方单独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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