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宅基地是农村集体土地,1990年办了《房屋所有权证》,房产权登记时房屋面积有120平方(户主1人)
您好!我的宅基地是农村集体土地,1990年办了《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机关是“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房产权登记时房屋面积有120平方(户主1人)。2005年就地危房翻建新房,2008年被征地拆迁,现回迁安置。根据本地的安置标准为户口人数(每人分得55平方)。问题1:有些人认为原来办的《房屋所有权证》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三证”,无任何意义。是否自动过期作废?无任何补偿?问题2:现人口增加,有些人的说法是不能按照原《房屋所有权证》户主一人分得120平方,只能按现在的标准户主分得55平方。这种说法合理吗?有无相关法律条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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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应积极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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