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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南世纪城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125.68平,要求推还套内减少的房价差.他们不同意并说当时合同约定计费为建筑面积.误差为3%多退少补.

我于2007年4月,在中南世纪城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即期房.合同约定2008年10月31日交房.事实上也婆费周折的拿到了交房通知书.但是实际交房过程中发生了以下问题:1,房子质量 多处空鼓,墙面水平,门窗等问题2,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125.68平,实际交房时为125.07 套内面积为98.03,实际为96 公摊为27.65,实际为29点几为此,我和开发商进行沟通,要求推还套内减少的房价差.他们不同意并说当时合同约定计费为建筑面积.误差为3%多退少补. 可他们这样就等于我的得房率少了接近2个点. 请问,我该怎么办? 谢谢提供帮助.

全部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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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 热心网友

    大点的开发商会多少差额都退,小点的也就是按照合同执行,再小点的,连合同都看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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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0 热心网友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 (1) 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2)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3)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商如果违反城市规划自建商品房并将其预售,真正受到损失的将会是善意购买人。 (4)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5) 七层以下的达到主体工程封顶;七层以上的,主体工程须建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层数;已经同金融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6) 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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