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3年9月17日与岳阳市市内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式三份的购房合同,按照购房合同规定,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我于2003年9月17日与岳阳市市内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式三份的购房合同,于2003年10月25日付清全部房款共计十一万多九仟元人民币。按照购房合同规定,卖受人应于2004年1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合同到交房日期后,该公司没有作出任何解释,我们每隔10天左右就会往返于80公里的路程去市内要求该公司交房,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在2004年8月30日、9月28日先后两次书面申请退房。 根据合同要求“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30天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1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我所购买的商住楼于10月14日已转卖给他人,但我的购房款及违约金该公司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总是说“老板去别的地方了”“过五天一定付给你”等等,还打下欠条可是欠条到期了也不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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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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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非个人原因造成银行延迟放款导致买受人与开发商合同尾款超时违约的怎么说
答: 属于合同约束条款里面的不可抗力因素,不需要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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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购房合同里第十五条有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2%向买受...
答: 开发商应该按照合同如期交房,如果出现延期交房的情况,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业主违约金。受理此类投诉,该部门主要是以协调为主,如果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协商无果,业主可以走法律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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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买受人必须向出卖人支付该商品房价款总金额的20%作为退房违约金,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本补充协议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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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买受人不退房,%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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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按已付房款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以上合同约定有效吗?开发商以没验收为由拒绝赔偿成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