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房产网 > 苏州房产问答 > 苏州其他 > 苏州土地 > 曾于1952年发给其土地房产所有证,要求代销社返还其土地.该地已于1950年被国家征用做商店使用,该土地的使用权现在仍应归本户.

曾于1952年发给其土地房产所有证,要求代销社返还其土地.该地已于1950年被国家征用做商店使用,该土地的使用权现在仍应归本户.

律师同志:你好,我供销合作社建于1950年,长80米,宽35米,至今使用.但有位居民称,曾于1952年发给其土地房产所有证,确定本户地基亩数为1亩3分8厘为私有产业,要求代销社返还其土地.该地已于1950年被国家征用做商店使用,但现该居民认为,该土地的使用权现在仍应归本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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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土地70年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  按照国家规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工业用地50年;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40年。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限是从开发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间开始算起。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  2、《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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