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购房延期交房违约金是多少?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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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诉称:2011年7月15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应在2012年1月1日前向原告交付经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如交房逾期超过 30日,则由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十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被告却未能按期交房,直至2012年8月15日才通知原告办理交付手续,且交付时发现被告所交房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照合同约定以每日万分之十给付从违约之日至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发出交房通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12年8月16日的违约金为304292.7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房产公司辩称:1、因2011年6月-2011年9月特殊天气原因,及国家对外墙保温材料的政策调整致被告规划设计变更,造成被告逾期交房,属于不可抗力,被告已依照合同约定通知原告变更交房时间为2012年7月底。原告已于2012年9月19日收房,被告虽于2012年12月19日办理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但不影响房屋的质量及原告的使用,故原告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起止时间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另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调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被告的抗辩事宜,外保温材料的政策调整发生在原、被告签订合同之前,被告是可预见、可避免、可克服的,该情形不可判断为不可抗力,被告以此来主张延期交房,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应当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即2012年8月15日。原告以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主张实际交付之日后的逾期交付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且远远超出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租金,应予以调整。因原告未能举证其实际损失,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法院酌定每日违约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故被告逾期交房违约金从2012年的1月2日起至2012年8月15日止共计227天,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56%的 130%计算,诉争房屋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为人民币70784.31元(1334617.56.560%227365)。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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