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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31日重庆市出台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物业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沙区是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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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物业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出台后,维修资金和开发商无关了,是购房人自己缴交。意见要求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改变由开发商代收代缴商品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实现购房人直接交缴,并出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缴凭证。在意见实施前由房地产开发商代收的这部分大修基金怎么办?意见规定,对于已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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