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方(市国土局)应当具备哪些法定要件?(来自南宁市国土局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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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双方当事人应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市国土局申请办理出让手续。 二、土地受让方应提供下列资料: 1、转让方的申请报告; 2、受让方的申请报告; 3、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涉及到改变土地用途或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还应提供: 1、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2、市规划管理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图; 3、受让方的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提供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四、受让方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地价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五、市国土局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方依合同规定缴纳出让金。 六、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受让方至少60日内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后30日内申请土地登记。